臺南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(台南市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250之0號令修正發佈)
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臺南市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 ),隸屬於臺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,辦理圖書、閱覽等藝文活動事項。
第 三 條 本館為因應終身學習,永續社會教育目標,以儲集各類圖書及地方文獻供公眾閱覽,並辦理各種社會教育活動,以提高教育文化水準及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,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。
第 四 條 本館設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:
一 閱覽組:綜理圖書資料、地方文獻之典藏、出借、閱覽、分館督導及館際合作等事項。
二 採編組:圖書採訪、選購、分類、編目、資訊、編輯、出版、交換等事項。
三 推廣組:藝文展覽、社教影片及音樂欣賞、巡迴書籍及有關社會教育推廣與研習等事項。
四 總務組:綜理研考、文書、庶務、財務、出納等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。
本市各行政區,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分館。
第 五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,承市長之命,綜理館務,並受文化局之指導監督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。
第 六 條 本館置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員、助理幹事、書記。
推廣組組長由館長派員兼任。
第 七 條 本館置會計員,由本府主計室派員兼任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第 八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,由本府人事室派員兼任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各職稱之官等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第 十 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,每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:
一 本會議由館長、各組組長及人事、會計人員組成之。
二 本會議由館長召集之並為主席;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或出席。
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經館務會議決定之:
一 館務重要工作計畫與預算。
二 本館有關法規訂定、修正、廢止等事項。
三 其他有關館務重要事項。
第十二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,由本館擬定,報本府核定後實施。
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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